徐州市第三十三中學關于考試舞弊處理的規定
作者:教務處 來源:徐州市三十三中 發布時間:2016年3月20日
徐州市第三十三中學關于考試舞弊處理的規定
為嚴肅考試紀律,杜絕考試作弊現象,樹立良好的學風校風,根據教育部《關于制止考試作弊現象的通知》精神,結合我校情況,對學生考試作弊問題作如下規定:
對考試作弊學生的處分程序:
1.考試中的違紀作弊行為應以監考人員的當場認定為準。監考人員應將當事人姓名、考號、違紀作弊主要情節在《考場登記表》中如實記錄或寫成書面材料并簽名,連同試卷和物證一并在該科考試結束后及時交考務辦公室。
2.巡考人員發現考生違紀作弊,應立即向考場監考人員說明情況,由監考人員按上述辦法處理。巡考人員應在《考場登記表》上簽名。
3.教師在判卷或其他情況下發現的作弊問題,要及時書面報告(連同物證)考務辦公室。
4.教學處將經確認后的作弊學生情況報與校德育處,給出相應處分,教學處統計該成績以零分計算,及時公示。
5.德育處通知作弊學生所在班班主任,聯系家長,做好教育工作。
對作弊事實有異議的,可在考試結束后當天向教學處提出申訴,請求復核。
徐州市第三十三中學
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